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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的条件
释义
    法律分析: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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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3: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