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父母给自己孩子婚前买的房子,如果只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购买也只登记在其一人名下的,视为其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其个人财产。但是如果是婚后男女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再赠与给夫妻两人,可以算作是夫妻双方按各自父母出资的份额按份共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