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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缔约过失有什么构成要件
释义
    缔约过失有以下这些构成要件:
    1、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
    2、具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且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约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原则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致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以其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及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这里包括两层含义:1、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主观过错作为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2、这种过错必须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
    二、后合同义务的原则:
    1、须存在有效合同,且此有效合同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终止。如果合同未成立或已成立但未生效,此时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一方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自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尚未终结前,此时因当事人的过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此时须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在合同消灭后,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相对终止时,此时一方当事人所产生的义务为后合同义务。
    2、当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仍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之必要。并非所有的合同关系消灭后,均在当事人双方之间产生后合同义务。在有些合同中,尤其是即时交易合同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无须另一方当事人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必要时,一方当事人可以无须为此种后合同义务,但在大多数情况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消灭后,当事人双方之间仍然存在着某种义务。
    3、后合同义务的不履行将会给相对人带来损害。若后合同义务的不履行不会给相对人带来人身或财产损害,则后合同义务没有存在之必要。通常情况下,这种损害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害和现实利益的损害。合同终止后,仍然存在着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信赖关系,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后合同义务必然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同样,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仍负有一定的保护义务,否则将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4、后合同义务须以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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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5:0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