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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质权标的物范围是什么呢
释义
    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对于动产质权,其标的物首先是动产,但是,其效力不仅及于质物的本身,还及于质物的从物、孳息、代位物和添附物等。对于权利质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与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是可以出质的。因此,质权的标的物的范围是非常广的。
    标的和标的物的区别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客体,是商业销售合同中的一种特定条款。标的物是指销售合同中所指的标的物或者是商品。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合同中必须有标的,但不一定就会有标的物。劳务合同中的主体是提供劳务的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在劳动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质权人如何实现质权
    质权是质押权人的一种重要权利,质权人实现质权,就质物的变价优先受清偿,其前提条件是债务履行期届满而质权人未受清偿。
    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为债权人设定质权。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就所得价款优先清偿自己的担保债权,这就是质权人优先受偿权。
    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针对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而言的。
    其他债权人主要是指没有担保的一股债权人。
    但质权不一定都能实现,如果债务人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前或届满时清偿债务的,就不存在质权实现问题,只有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所担保的债权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才可以以质物来实现自己的质权。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该内容由 梁广宙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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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3:4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