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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品牌培育制度有何规定
释义
    一、品牌的涵义及特征
    品牌应是一个涵盖知识、技术、市场份额、金流与物流的配送等内容的综合体。它并非直接单纯地与驰名商标划为等号,两者之间确实存在着紧密必然的联系,表现为驰名商标是品牌的外在标志,品牌则需要通过驰名商标的显著识别性,而得以推广。品牌追求的是价值内涵。
    它具有稳定性、国际性、潮流性等特征。品牌并非驰名商标,而驰名商标也并非品牌。品牌理应涵盖驰名商标,而驰名商标则是品牌的一个方面,它具有影响一国相关产业政策制定与实施,影响某一行业标准的制定与实施的能力。一国品牌体系的培育、构建,应由统一的机构负责管理,在整合所有资源的基础上,培育中国的世界品牌。
    二、中国驰名商标与中国名牌产品的冲突
    正因为中国名牌产品包含了中国驰名商标产品,如:联想、中华等,所以给广大企业和消费者都造成了相应的麻烦。即两者客体存在交叉,势必会引发矛盾与冲突。首先,令广大企业无所从。在原本各种评比、评奖较多的我国,中国名牌产品的推出,会使很多企业手足无措,原以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去参加中国名牌产品的评选,造成了企业浪费大量精力不说,如前面所分析的,中国名牌产品与中国驰名商标称号对企业都起着异曲同工的作用。因而显得不是很有必要。其次,令广大消费者不知所措。
    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驰名商标已经深入人心,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产品,其实物质量一般都居国内同类产品领先地位,并已经达到了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此外,在市场占有率、消费者的知晓程度、用户满意程度等方面,也都居于同行业前列。从某种角度而言,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产品必然是中国的名牌产品。
    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名牌产品与中国驰名商标同时并存实无必要。在我国,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产品不单单只是国家对其给予充分必要的法律保护,而且还是扩大企业知名度、彰显企业的一个重要途径。
    三、品牌培育制度有何规定
    中国品牌体系的构建,应是一个综合的系统性工程。因为品牌自身就是一个集知识、技术、市场份额、金流与物流的配送等内容于一体的综合体。基于在我国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后,可以起到扩大企业知名度、彰显企业的作用,所以很有必要构建我国品牌法律层面上的体系。在这里,我仅限于对中国品牌培育法律层面上的体系构建,谈谈想法。
    1、整合资源,由统一的机构进行管理运作。
    正如上文所分析的那样,在我国存在两个认证(即中国名牌产品与中国驰名商标)实无必要。我们现在应该整合现有资源,统一交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进行管理。因为对于驰名商标早在1883年《巴黎公约》中就已有法律保护,而且trips协议和我国新《商标法》对驰名商标又提供了更为严格的法律保护。因此,坚持走驰名商标—品牌,这条路不失为一条捷径。况且,我国也加入了《巴黎公约》和WTO,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后,还可以受到国外的法律保护。
    2、统一规范,建立开放式体系,同时制定严格的准入条款和淘汰机制。
    因为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是品牌培育并走向世界的重要步骤。因此,在确定了由统一机构进行管理运作后,还应制定统一严格的规范和标准,使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能够始终保持产品的质量和服务的质量.此外,开放式体系中淘汰机制的建立,能使得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都存在危机感,既可以起到督促企业自我严把质量关的作用,又可以避免玷污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现象的发生。优胜劣汰的机制,能使已松懈不合格的企业随时可以被抛弃在中国驰名商标保护之外。同时又可以使众多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杜绝一些企业认为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就可以一劳永逸的错误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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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6: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