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有什么 |
释义 |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室); (二)会议厅(室)、礼堂; (三)图书馆、档案馆、科技管、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等室内活动场所; (四)托儿所、幼儿园; (五)中小学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其他各类学校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 (六)商店、书店、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交易)厅; (七)医疗机构的挂号区、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八)电梯间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汽车站、海港客运站的候车(船)厅、售票厅;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他公共场所。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室(区)。 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什么地方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三)谎报火警的;(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五)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禁止吸烟的标识 禁止吸烟的标识应当大而清晰,至少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违法吸烟的罚款数额、投诉举报的电话号码等内容。根据《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烟标识应当大而清晰,至少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违法吸烟的罚款数额、投诉举报的电话号码等内容。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禁烟标识及其张贴规范。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公共场所严禁吸烟的规定》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公共环境,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国务院关于公共场所严禁吸烟的规定》第二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室); (二)会议厅(室)、礼堂; (三)图书馆、档案馆、科技管、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等室内活动场所; (四)托儿所、幼儿园; (五)中小学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其他各类学校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 (六)商店、书店、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交易)厅; (七)医疗机构的挂号区、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八)电梯间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汽车站、海港客运站的候车(船)厅、售票厅;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他公共场所。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室(区)。 该内容由 徐丽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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