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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释义
    法律分析: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室);
    (二)会议厅(室)、礼堂;
    (三)图书馆、档案馆、科技管、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等室内活动场所;
    (四)托儿所、幼儿园;
    (五)中小学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其他各类学校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
    (六)商店、书店、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交易)厅;
    (七)医疗机构的挂号区、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八)电梯间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汽车站、海港客运站的候车(船)厅、售票厅;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他公共场所。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室(区)。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公共场所严禁吸烟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公共环境,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室);
    (二)会议厅(室)、礼堂;
    (三)图书馆、档案馆、科技管、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等室内活动场所;
    (四)托儿所、幼儿园;
    (五)中小学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其他各类学校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
    (六)商店、书店、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交易)厅;
    (七)医疗机构的挂号区、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八)电梯间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汽车站、海港客运站的候车(船)厅、售票厅;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他公共场所。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室(区)。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宣传、教育、文化、新闻等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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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7:1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