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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间接故意的判断标准
释义
    间接故意是犯罪故意的一种类型,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没有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有效地阻止,既无所谓希望,也无所谓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它发生与否,对结果的发生在行为上持一种消极的态度,但在心理上是肯定的,不与其意志冲突。
    间接故意一般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
    (1)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一个危害结果发生;
    (2)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中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为了追求某种危害结果而对同一对象可能造成的另一危害结果持放任的态度;第二种,对某一对象实施犯罪行为时,放任对另一对象造成的危害结果。
    一、间接致人死亡罪怎么判定
    间接死亡的判断是基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的是自由放任的行为。既不希望发生也不反对发生,既不追求也不进行阻止,无论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自己的主观意愿。或者是行为人一直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这种不确定性可能发生在行为的过程中,也可能是发生在行为发生之前或者是行为发生的期间。
    二、犯罪故意有哪些,构成要素有哪些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以此规定为依据,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事实。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
    (一)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根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事实要素。认识,即是主体对客观世界的反应,是主体对客观认识现象的了解和理解。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因素,就是行为人对其行为及结果的了解和理解。
    (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根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即行为人对所导致的危害结果所具有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犯罪意志因素包括希望和放任两种形式。“希望”,即积极追求,是行为人对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具有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放任”,是听之任之,实行为人并不积极追求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和不阻止这种结果的发生,而结果发生与否都符合其主观意志的心理态度。
    (三)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关系作为心理事实的组成部分,认识因素表明行为人对其行为及结果的了解和理解,意志因素表明行为人对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两者共同存在于犯罪故意当中,相互紧密联系。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存在的前提,意志因素是认识因素的发展,意志因素是犯罪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因素。总之,二者是犯罪故意中有机联系的组成部分,在认定构成犯罪的故意中缺一不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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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20:1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