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注销后,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原股东承担责任。 1、股东出资缺陷公司法要求股东出资真实、完整,但实践中存在股东出资缺陷的行为,如公司注册资金不足、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一些问题的规定 (2)》(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2)第22条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纳出资股东,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 2、股东逃避资本公司法不仅要求公司资本真实,完整,还要保持充实的状态,股东出资后逃避,转移部分或全部资金,公司履约能力不足,明显违反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应在逃避公司资产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偿还责任。若股东将全部注册资金抽走或抽逃后的注册资金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应视该公司无法人主体资格,由股东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抽逃注册资本,情节后果严重,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3、公司清算程序不合法,公司法要求注销公司必须经过合法的清算程序。否则,即使注销也可以向股东要求赔偿责任。关于公司注销的具体要求,可参考《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与清算》、《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公司注册管理条例》第六章《注销》的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