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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有哪些?
释义
    (1)两者的适应范围不同。不安抗辩权只有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时间上有先后之别,且只有合同约定的在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发现合同约定的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危险时才能适用。而预期违约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先后无关,与哪方合同当事人有权提出救济也无关,更有利于全面保护当事人利益。由此来说,不安抗辩权比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范围要小。
    (2)两者所依据的理由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据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订阅合同之后明显减少,即对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恶化,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危险为理由。而预期违约所依据的理由既有与上述行使不安抗辩权所依据的理由相近的部分,也有诸如对方当事人明示不予履行合同义务及对方商业信用不佳等理由。
    (3)两者的法律救济方法不同。在不安抗辩权制度中,如果合同订立之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只能先中止合同的履行,通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提供履行合同义务的充分保证,待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情况下,合同约定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而在预期违约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可以解除合同。在这一问题上,不安抗辩权有值得改进的地方。
    预期违约又称之为先期违约,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或不可能履行合同的行为。由于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届至前,因此是否履行合同取决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所以预期违约并不一定会承担违约责任,相对于实际违约来说,一般必然要承担责任。
    一、抗辩权的种类及区别
    种类: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
    区别:
    1、主张权利人不同。先履行抗辩权的权利人是合同中的后履行义务一方,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人是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2、法律义务不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通知和举证两项随附的义务。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人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人在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前或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时,可直接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间不同。先履行抗辩权人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人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中主张权利。不安抗辩权人只能在合同履行前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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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2:3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