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疑者从无,如何解释? |
释义 | 《刑事诉讼法》中的疑罪从无原则解释了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时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应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另外,刑事辩护的审判流程包括律师提供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名单,律师按时出庭或申请延期开庭,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收到通知可要求更改开庭日期,以及律师协助被告人提出回避申请等。 法律分析 一、一般疑罪从无是什么意思? 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二、刑事辩护的审判流程是怎么样的? ①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处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②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律师收到两个以上开庭的通知,只能按时参加其中之一的;庭审前律师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由客观原因律师无法按时出庭的。 ③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法院更改开庭日期。 ④协助被告人提出是否回避的申请。 结语 疑罪从无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当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或不充分时,应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免除刑罚,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也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审判流程包括申请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按时出庭参加庭审,申请延期开庭,要求更改开庭日期,以及协助被告人提出回避申请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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