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是的,每年需要签注1次。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扩展资料: 居住证申请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身份证、照片和住所地址、就业、学习和其他辅助材料。居住地址证明包括住房租赁合同、住房产权证明、购买合同或房屋出租人、雇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学习证书包括学生证、学校为证明连续上学而发放的其他材料等。 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由其监护人和近亲属代表他们申请居留证。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表监护人处理的, 应当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居住证办理流程如下: 1、暂住登记: 自申领人到本地3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受公安部门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登记站)申报暂住登记。 领取暂住登记凭证。 2、居住证申请: (1)申请: 公民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以上,携上述办理材料至登记站申领居住证。 (2)审核: 登记站审验证明材料,对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符合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 (3)证件领取: 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公民根据工作人员提示领取证件。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