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级: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二级: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三级: 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颈部损伤致: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四级: 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颈部损伤致: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五级: 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颈部损伤致:影响呼吸功能。 六级: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七级: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八级: 脊柱损伤致: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九级: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颈部损伤致:严重声音嘶哑。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十级: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颈部损伤致: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