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利转让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呢? |
释义 | 专利权的转让可以按照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约定转让,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即可。依据《专利权法》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缴纳专利申请费的方式是怎样的? 申请费以及其他费用都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收费处或专利局代办处面交,或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或者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以通过登录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使用网上缴费系统缴纳专利费用。目前,银行采用电子划拨,邮局采用电子汇兑方式。缴费人通过邮局或银行缴付专利费用时,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缴纳费用的名称使用简称。汇款人应当要求银行或邮局工作人员在汇款附言栏中录入上述缴费信息,通过邮局汇款的,还应当要求邮局工作人员录入完整通讯地址,包括邮政编码,这些信息在以后的程序中是有重要作用的。费用不得寄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专利局其他部门或者审查员个人。 当面交专利申请文件的,可以在取得受理通知书及缴纳申请费通知书以后缴纳申请费。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及缴纳申请费通知书以后再缴纳申请费,因为缴纳申请费需要写明相应的申请号,但是缴纳申请费的日期最迟不得超过自申请日起两个月。 一、实用新型专利缴费标准 无费减备案手续或费减备案没通过: 第1--第3年:600元/年; 第4--第6年:900元/年; 第7--第8年:1200元/年; 第9--第10年:2000/年。 费减备案手续合格(85%减缴): 第1--第3年:90元/年; 第4--第6年:135元/年; 第7--第8年:180元/年; 第9--第10年,300/年。 1、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后,最迟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缴纳申请费和申请附加费。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2、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数量超过十项的,从第十一项权利要求起,每项权利要求增收附加费150元;一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页数(包括附图页数)超过三十页的,从第三十一页起,每页增收附加费50元,超过三百页的,从三百零一页起,每页增收附加费100元。 3、各种专利费用可以直接向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 4、通过邮局汇付的,并应在汇款单附言栏中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 5、通过银行汇付的,请寄交户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并应在银行汇款单中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 6、对于只能采用电子联行汇付的,应向银行付电报费,正确填写并要求银行至少将申请号及费用名称两项列入汇款单事由栏中同时发至专利局。 7、应正确填写申请号,2003年9月30日以前申请的,填写全部9位申请号,2003年10月1日以后申请的,填写全部13位申请号(注:小数点不需填写,最后一位检验位也可能是字母)。 8、每一申请案的费用应单独汇款,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的费用在一个单据中汇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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