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销毁涉密文件、资料要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并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指定场所监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以下简称涉密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 第二十九条 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二)从事涉密业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三)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四)用于涉密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五)具有从事涉密业务的专业能力(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涉密人员的分类管理、任(聘)用审查、脱密期管理、权益保障等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