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寒亭大辛庄村不拆了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大辛庄村已纳入旧村改造范围。前期,村“两委”、自改委对人口和宅基地数据进行了摸底测量,现正进一步理顺、核实相关数据。下步,村“两委”、自改委将进一步详细调查了解村民意愿,确保充分得到村民理解与支持后,依法开展旧村改造工作。 一、广西一户一宅政策细则 1.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要求,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依法认定农村宅基地的取得资格,不得以户籍分户作为宅基地取得资格的前置条件;严格用地标准,农村宅基地面积应符合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的上限。 2.引导村民合理选址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要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少占或不占耕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生态保护红线,节约集约用地,符合地质安全、防洪排涝等安全防控要求。 3.全额保障计划指标 自治区单列各设区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且不低于设区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总量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行先用后报、先使用后核销,年底实报实销。当年单列指标不足的,由自治区汇总后报自然资源部追加或预支下一年度计划指标予以全部保障。 4.落实建新拆旧要求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优先使用农村闲置建设用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实施拆旧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本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合理用地需求。 5.加强规划保障 在县级、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有条件、有需求的地方按照“一村一图一表一则”的要求加快编制村庄规划。各地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优先供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申请使用,规划审批时落地机动指标并更新数据库。对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或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不在禁止建设区,符合“一户一宅”和土地使用标准的,可调整修改规划。 6.实施分类管控 已编制“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实施管理。未编制“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可依据县级制定的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或村庄规划设计通则,并与新的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做好衔接,作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依据。 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范围内,已列入近期城市更新计划的村庄,应与更新方案相衔接,统筹解决村民住宅需求,不得新增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未列入近期城市更新计划的村庄,应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主要通过建设公寓式住宅或联排式住宅解决新增分户住房要求,不得新建单家独院式住宅。各地应抓紧完善规划许可相关制度。 7.优化用地审批流程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优化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同时,严格执法监察,对新增违法违规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二、城中村改造流程 城中村改造基本流程是:1.规划,各区政府提出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发改委、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初步审查规划;2.土地收储,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涉及集体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各区政府办理土地征收申报手续;3.拆迁,对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房屋、人口等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制订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实行三榜公示。 三、宅基地申请条件是什么 宅基地申请条件如下: 1、由于分户导致缺少宅基地; 2、以外来人口身份落户到其它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宅基地; 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原分配的宅基地灭失。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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