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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看守所拒收的12种疾病
释义
    看守所拒收的12种疾病,具体如下:
    1、患有精神类疾病的,比如严重的抑郁症,精神分裂,间歇性精神,癫痫疾病等等;
    2、各种类型的严重的心脏疾病;
    3、严重的高血压疾病;
    4、严重的肺结核等器官,肺部疾病等严重呼吸类型的疾病;
    5、严重的各种肝脏类型的疾病;
    6、严重的肾功能疾病;
    7、严重的脑血管问题导致的各种疾病;
    8、脊髓等神经元疾病导致的瘫痪等疾病;
    9、白血病患者等疾病;
    10、严重的糖尿病类型的疾病;
    11、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12、患有危及生命安全的的疾病。
    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
    1、经医疗机构确定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2、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发生生命危险;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5、看守所对没有收押凭证的,不予收押。
    综上所述,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由医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入所健康检查表。发现被拘留人身体有伤或者情况异常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情况说明,拘留所详细登记伤情或者异常情况,并由送拘人员和被拘留人签名确认。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并通知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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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0:4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