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劳动法体系的构成制度 |
释义 | 简述劳动法体系的构成制度如下: 劳动法体系是立法者自觉对劳动法规范加以整理创造并使之系统化的结果。对于立法者来说,它具有主观性。但是,从劳动法规范的产生上看,它来自于它所依存的劳动关系的实际需要,因而又具有客观性。因此,建立劳动法体系既不能凭借立法者的主观愿望,也不能是自发的客观反映,它应当体现主客观的统一。目前,我国劳动法的体系还是一个有待研究的课题。在这方面,许多理论研究者和实际工作者已做了有益的探索,这里也试图作一些探讨。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劳动法可由以下四个层次构成,这四个层次的层层展开形成劳动法体系的“金字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