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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凭证的作用有哪些
释义
    债权凭证发放后,相对于执行法院和当事人,主要有三大功能:
    功能一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凭证是人民法院根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制作的,主要作用就是确定依法执行不能实现的债权权益和数额,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和公信力,实质上是对既往执行程序的总结,较为直观地体现了债务的强制履行情况。
    功能二是终结现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条件下作为新执行依据,启动新的执行程序。执行程序终结有执行依据的终结和个别程序终结之分。个别依据终结主要是指执行依据所载实体权利消灭的情形,执行程序终结并不意味着执行依据强制执行力的消灭,但申请人丧失了依原法律文书的再申请执行权。而债权凭证根据既判力、既执力的扩张而成为原实体权利的载体,成为新的执行依据。法院发放债权凭证,同时终结执行程序,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能以债权凭证作为执行依据申请法院执行,启动新的执行程序,以实现其债权。
    功能三是中断执行时效,延长申请执行期限。《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申请执行期限过短,导致法定债权的保护比一般权利的保护还要处于不利地位。实施债权凭证制度,将债权凭证的发放视为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将债务人重具履行能力作为执行时效重新起算的原因。只要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就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这就弥补了法定申请执行期限过短的缺陷,增加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机会。
    一、民事强制执行程序
    强制执行法律关系是指强制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以及执行当事人彼此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强制执行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
    强制执行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执行机关、债权人和债务人。三者之间,均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亦称之为执行法律上的地位。债权人与执行机关的关系称为申请关系,即依据执行依据行使强制执行请求权,启动执行程序。执行机关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称之为干预关系,即执行机关依法定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
    强制执行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强制执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根据强制执行立法规定,享有程序权利和承担程序义务的人。强制执行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强制执行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是由强制执行法所规定的,既有别于实体权利义务,也不同于解决争议的程序法所规定的程序权利义务。强制执行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执行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反映的是强制执行法为执行法律关系主体设定权利义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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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9:3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