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村民委员会自治组织建设存在的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是村干部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的情况较为突出。在27个村的调查中发现村委会成员平均年龄为47岁,年龄最小的25岁,年龄最大的62岁。27个村委会主任中40岁以下的只有3人,40—50岁的有13人,50岁以上的有11人,文化程度小学9人,初中13人,高中5人。小学和初中文化占82%,而高中文化只占18%。二是部分村干部在职不在岗,影响工作的开展。有的村干部本来具有较高的工作热情,但由于家庭收入少,所以不得不外出找钱,以维持生计,有的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外出打工挣钱,导致工作难到位。据调查,有三分之一的村干部一年中有近半年的时间在外打工,有个别的甚至长期在外挣钱,不在村里抓工作。 三是少数村干部素质较差。表现为:1、部分村干部服务意识淡薄,私心较重,有的人当村干部的目的就是为了捞好处,谋私利。2、有个别村干部办事不讲原则。如在抓计划生育工作时,为对象户提供“情报”暗中保护,采取阳捧阴违的对策。3、驾驭全局的能力较低,发展农村经济带领群众致富的本事不够。有个别人甚至本身就是困难户,还需要政府和他人的帮助。四是村支两委关系不顺,工作难以形成合力。一些村党支部越权包办,把村里的大小事务都归自己管,村委会形同虚设。一些村委会摆错位置,揽权越权,重大决策不让支部知道和参与,发生领导关系错位。有的支部书记与村委主任相互扯皮,相互拆台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互争高低,争权夺利,甚至发展到个人产生了恩怨的地步。五是集体经济薄弱,弱化了村班子作用的发挥。据了解全县90%左右的村几乎集体经济是空白的。没有收入为群众办实事的条件和能力受限,群众认为村干部无用,村干部已感到树立不起威信,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受到很大的抑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自治法》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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