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缔结契约的方式不能自由选择对不对 |
释义 | 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可以自由选择缔结契约的方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一、订立契约的程序和方式? 订立契约的过程是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的过程。一个契约的订立总是先由一方提出建议(要约),另一方同意接受(承诺)之后,才告成立。所以“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契约的两个主要阶段。(一)要约:“要约”是要约人所进行的法律行为,它将要求订约的意图以及契约的主要条件明白地表示出来,以便让对方仔细考虑是否接受。 要约人一经提出要求,就不能撤销,反悔,否则,接受人受到的损害,要约人要负赔偿责任要约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失效: 1.要约中规定的期限届满; 2.要约在被承诺前已由要约人撤销; 3.要约人或被要约的人死亡,如果是法人则法人已经解体,契约即告失效。 (二)承诺:要约为被要约的人所完全同意接受,叫做“承诺”。要约一经承诺,契约即告成立。 承诺不得附带任何条件,不能要求对要约进行修改,只能无保留地表示同意。如果对要约提出修改或附加条件,就应被认为拒绝要约而提出一个新的要约,原要约人和被要约人的法律地位也就倒了过来,即原来的被要约人成为这个新要约的要约人,而原来的要约人则变成新的被要约人。新的要约如果为对方所承诺,契约即告成立。 因此,在订契约的协商过程中,要约人和被要约人是反复互换其法律地位的。 (三)契约方式:契约可以用口头方式订立,如当面交谈,电话交谈等。这种方式比较简单。但是,如果契约涉及的金额较大,或期限较长,或事情比较复杂,在这种情况下,恐日后“空口无凭”,还是“立据为证”为佳,即用书面方式为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以上就是为您做出的解答,您了解了吗?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