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校车与半挂车碰撞责任如何承担 |
释义 | 【事件经过】 4月28日早,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省道S206郑集境内)发生一路交通事故:梁某驾驶的接送先生车辆与许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辆发生碰撞。随后,经外地交警大队查询拜访,该事故形成15人重伤。个中,1人经急救无效灭亡,3人伤势较重,11人伤势较轻,今朝受伤人员正在医院全力救治,司机和校方担任人均已被掌握,事故查询拜访正在停止中。昨昼夜里,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公安局还就此次交通事故宣布了《关于4.28交通事故的情形传递》,全文以下:2016年4月28日7时30分,省道S206我县郑集境内发生一路交通事故。梁某驾驶的接送先生车辆(豫PY1636,核载19人,实载18人)与许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辆(鲁RH9667(RB283))发生碰撞。经查,该事故形成15人重伤。个中,1人经急救无效灭亡,3人伤势较重,11人伤势较轻,今朝受伤人员正在医院全力救治,司机和校方担任人均已被掌握,事故查询拜访正在停止中。 【法律解读】 在未涉及其他因素,如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设备故障,故意飙车等之外,可能性责任分析如下: 1、车辆在有交通标志可掉头处掉头,按转弯车让直行车的规则,理应让直行车先行,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实施掉头。应负同等责任以上责任; 2、直行车超速行驶,不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没有做到安全行驶,应负同等责任以下责任。我之所以判断主线为同等责任,是因为直行车比掉头车的过错要多。而正在掉头的车辆负同等责任“以上”,主要是基于“路权”原则,违背让行规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直行车负同等责任“以下”,主要是直行车存在超速驾驶和不注意安全行驶2个过错,这2个过错都是直接原因,但也是次要原因。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划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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