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出台《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允许将合法财产以合法方式投资证券市场,明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之外,像普通人一样买卖股票。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经商办企业的; 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3、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6、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