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部队给军人家属买的什么保险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军人伤亡保险:对因战、因公伤亡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2、军人伤亡附加保险:在军人伤亡保险制度基础上,区别岗位风险大小再给予一份附加保险金,并对病故军人给予保险补偿。 军人伤亡保险和军人伤亡附加保险金,由军人或其遗属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提出申请,附死亡性质认定、残疾等级评定等相关材料,按程序上报审核后,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将保险金给付给个人。 二、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 军人服役期间个人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也不建立个人账户,军人退役离开部队时,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同时根据退役军人安置去向,一次性计算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转移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退役军人要领取养老金,同样需要符合两个硬性条件: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 三、军人退役医疗保险 师职以下干部和士官服役期间在享受免费医疗基础上,个人按规定缴费,国家给予同等数额补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费,退役时国家给予一次性补助。 军人退役离开部队时,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同时将个人账户资金转移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发给本人。由退役军人或安置单位持军队开具的转移凭证,及时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四、退役军人失业保险 从2012年7月1日起,实行了退役军人失业保险制度,明确退役官兵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失业后与其在地方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军人退役离开部队时,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军人服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证明材料交给本人。由退役军人或安置单位持军队开具的证明材料,及时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五、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从2004年1月1日起,实行了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制度,军队按部队驻地边远艰苦程度,每月为没有工作、没有收入的随军配偶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同时,为他们建立养老、医疗保险,个人每月按规定缴费基数8%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国家按12%的比例给予补助;个人每月按本人领取基本生活补贴1%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国家按同等数额给予补助。军人配偶在就业、军人退役随迁或达到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六、军人及家属交通意外保险 现在,军人及其父母、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军队文职人员、军队正式职工和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乘坐民用交通工具发生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或残疾的,保险公司给予一次性交通意外保险金。 军队人员及军人家属交通意外保险金,由军队人员或其家属提出书面申请,附身份证明、死亡证明、残疾等级评定和交通事故认定等相关材料,按程序上报审核后,由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给个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第七条 军人因战、因公死亡的,按照认定的死亡性质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死亡保险金。 第八条 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残疾保险金。 第九条 军人死亡和残疾的性质认定、残疾等级评定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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