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导致物权消灭的原因是什么 |
释义 | 物权消灭,根据其原因,可分为以下两种: (1)因法律行为而消灭,指因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而消灭物权的情形。其方式包括抛弃、合同和撤销权之行使。其中,抛弃主要指为消灭物权所为之单独行为。 在这些情形中,物权权利人应向登记机关进行消灭物权的意思表示并办理涂销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消灭的效力。 (2)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消灭。 其主要方式包括: 一是标的物消灭,此时应依社会观念判断标的物是否消灭。 二是因法定期间之完成而消灭,如抵押权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三是混同,即同一物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归属一人。 一、征收已买卖但未过户的房屋补偿款该给谁 征收已买卖但未过户的房屋补偿款应该该给房屋所有权人。因为房屋的征收补偿,是征收人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由于房屋是不动产,在没有过户的情况下,卖方依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但买卖合同效力不受未过户行为的影响。如果因此产生纠纷,可以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民法典中债务逾期抵押权还有效吗 民法典规定,主债权消灭的,抵押权消灭。所以主债务延期的,主债务未消灭,抵押仍然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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