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银行本票和银行汇票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乍一看觉得是比较相像,其实他们有很大而且本质的区别。 1、银行汇票主要用于异地结算,而银行本票只用于同城。 2、付款行不一样,银行汇票的付款行通常是本系统或他系统的异地他行。而本票是谁开谁付。 3、开票原因不一样,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先将钱存入银行,银行只是帮助其“汇款”。属于中间业务,而本票是银行对收款人或持票人的负债。并且银行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有着本质的不同。银行汇票是银行开的,而银行承兑汇票是企业开的,只是为了增强汇票的信用而申请其开户银行对其承兑。银行汇票付款是银行,而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企业,只有企业帐上余额不足时,银行才代为付款,但银行仍然对该企业有追索权,通常企业开的商业汇票都需要银行承兑(即银行承兑汇票)。市场上的商业承兑汇票较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九条:汇票的定义和种类,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提示付款,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六条:受托收款银行和受托付款银行的责任,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汇票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三条:本票及其范围,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