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什么犯人宣判不到法院公开宣判,而是是到看守所直接给犯人宣判 |
释义 | 因为从看守所提犯人手续繁琐,押解到法院再押回来还有不少风险,所以不提出来直接在看守所开庭、宣判,这样风险最小。 亲_刑事案件一般不会当庭宣判,只有部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才会当庭宣判。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关于宣判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形式,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送达判决书。当庭宣判的条件: 1、案件事实清楚; 2、必须在法庭进行宣判。如果到当事人住所进行宣判,不能视为当庭宣判; 3、必须在庭审调查后当日宣判,如隔日则为定期宣判; 4、宣判前的庭审辩论必须有新的实质性内容。如只为所示当庭宣判率,而刻意进行空洞的调查、辩论后宣判,则非真正意义上的当庭宣判。 【法律依据】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罪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申诉材料转递给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罪犯也可以委托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第十五条 罪犯有权控告、检举违法犯罪行为。 看守所应当设置控告、检举信箱,接受罪犯的控告、检举材料。罪犯也可以直接向民警控告、检举。第十六条 对罪犯向看守所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对罪犯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予以转送。 看守所对控告、检举作出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或者处理结果通知具名控告、检举的罪犯。第十七条 看守所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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