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农村宅基地面积使用耕地的,总用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的,总用地面积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总用地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 法律依据:《长沙市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指导意见》第八条 依照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用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每户宅基地使用面积规定标准如下: (一)使用耕地的,总用地面积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 (二)使用荒山荒地的,总用地面积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 (三)使用其他土地的,总用地面积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家庭户型以每户4人(含4人以下)为基准户,市内五区的规划区以外,每基准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80平方米;四县(市)范围每基准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100平方米。独生子女家庭,每户可以增加20平方米;每户人数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20平方米;但每户的总用地面积不得突破前款所述每户宅基地使用面积规定标准。户型确定原则为:独生子女住户,不论几代人,均为一个家庭户型;有两个以上农业户口子女的,有子女已达婚龄,达到分户条件并经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分户登记的,可以作为两个以上家庭户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