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子合同的局限性 |
释义 | 电子合同作为证据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作为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无法像传统的纸本合同文件那样直接由人眼阅读,除非将其打印在纸面上或是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由此可知,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其新型的地方主要在于其载体,即电子数据的采用。因为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大不相同,这使现行法律规范的某些规定对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产生了影响。如果不解决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也就无法确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这势必对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构成极大的阻碍。只有保障了电子数据的有效使用,各种电子商务活动才能广泛展开。所以,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可以说是电子商务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 一、电子签名的优点 电子签名(尤其是数字签名)的主要优点是:首先,它能够提供更大的安全性、可靠性和透明度,将欺诈、以被模仿为由逃避责任的风险降到最低的限度。数字签名能满足信息完整性的要求,防止未经授权获得数据,及时发现非法篡改信息的活动从而减少以数据被改变为由的索赔。数字签名在功能上与纸质形式相同,以数字方式签订的电子合同也能满足法律上的书面形式、签名和文件原始性的要求。其次,电子签名可以保证公共事务处理的安全性和透明度,提高数据处理速度,并可以进行加工、储存和传送,保证行政程序的效率。 目前,国际上规制电子签名的方案(initiatives)有三种主要模式:一是“最低要求方案”(MinalistApproach),也称“技术非特定化方案”。它确立技术的“中立”(technology-neutral)地位,认为电子签名存在多种技术手段,应由市场和消费者去作出判断和选择,立法者只需要提出原则性要求,政府不应对具体技术作出选择。该方案具有示范性的是1996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UNCITRALModelLawonElectronicCommerce)。二是“数字签名方案”(TheDigitalApproach),也称“技术特定化方案”。它确定以不对称的加密技术为基础的数字签名作为合法的电子签名技术,对认证机构提出了某些技术和财务的条件要求,规定钥匙持有人的责任并明确了判别电子签名可靠性的条件。美国律师协会1996年制定的《ABA数字签名指南》(ABA-DigitalSignatureGuidelines)和欧盟制定的《欧洲电子签名标准化行动计划》(EU-Widesatandardisationinitiatives,EESSI),是采用这种方案的典型例子。三是“双轨制方案”(Two-tierApproach)。 二、网上的电子合同有效吗 网上签的电子合同只要符合一般合同生效条件的就有效。当事人在网上签订电子合同的,可以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合同视为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有效。 一、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明文件的来源; 2、表明签字者已经确认文件所载的内容; 3、构成签字者对文件内容正确性或完整性而负责的证据,它与书面文件签字一样也能确认文件传输过程中的事实。 二、电子合同认定效力需注意的如下: 1、双方当事人均予认可的电子证据,其打印件应当作为证据认定; 2、对有争议的电子证据,应先核对其电子签名,如相符,应认定系拥有该电子签名的人所收发; 3、如当事人只提交打印稿,而原件已从电脑中永久删除的,除对方认可,否则该打印稿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因为无法判断是否就是原件。 综上所述,只要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当中规定的合法合同签订程序完成,电子合同签订那么就是有效的,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是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的,在诉讼当中可以作为电子数据这类的证据出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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