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事实上,转委托和复代理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本质上不同且相互独立。转委托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中的合同,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转委托的第三人订立委托合同,其所创设的是受托人与转委托的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复代理授权行为属于单方需受领的法律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授予复代理权,复代理人依据该授权行为取得复代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