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体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概述 |
释义 | 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前者评估劳动者在工作中损伤劳动能力的程度,后者确定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范围包括劳动能力、停工留薪期等。致残等级鉴定根据残情级别划分为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未列出的伤残情况参照相应原则判断。工伤鉴定由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仅在工伤认定后进行。 法律分析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未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各门诊中相应定级原则,判断其残疾、劳动能力的级别。 工伤鉴定在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也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负责因工伤或因病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拓展延伸 人体伤残评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和影响因素 人体伤残评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和影响因素是指在评定一个人体伤残程度时,所使用的标准和相关因素。这些评定标准通常由政府、医疗机构或相关专业组织制定,旨在对人体伤残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各种情况下的伤残评定。影响因素可能包括伤害的严重程度、身体功能受损的程度、康复情况等。评定结果将直接影响到个体的赔偿、康复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因此,准确、科学地确定适用范围和考虑影响因素对于公正评定人体伤残至关重要。 结语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根据条目划分原则和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未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各门诊中相应定级原则,判断其残疾和劳动能力级别。工伤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工伤鉴定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评定人体伤残的适用范围和影响因素对于公正评定人体伤残至关重要,涉及赔偿、康复和社会保障等方面。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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