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专职安全员配备人数要求: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综上所述,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