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如果业务员恶意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业务员并无过错,不应当再要求业务员承担责任。公司应收款不能协商收回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的判决。业务员,与公司应当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业务员从事代理活动,公司对此承担责任。如果业务员恶意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业务员并无过错,而是尽职尽责地实施代理行为,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则公司应当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不应当再要求业务员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