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技术出口管理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 第二十九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技术,禁止或者限制出口。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技术目录。 第三十条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 第三十一条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第三十二条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出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口的技术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限制出口的技术需经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技术出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给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申请人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 第三十五条申请人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 (一)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三)技术资料出口清单; (四)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技术出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技术出口经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技术进出口合同的备案都是强制性的,但是,合同的备案登记跟合同生效并无直接关系,如果出口的技术是自由出口技术,在合同依法成立时就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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