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因发包人提供材料不合格导致无法继续施工的,对于已完成的验收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按照约定折价补偿。如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如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约定折价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