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遵循绿色原则,依法法律规定和具体的操作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三条 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三十九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 第四十条 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第四十一条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