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舟山禁渔期间哪几个月 |
释义 | 法律分析: 舟山休渔期: 单船桁杆拖网(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休渔时间是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是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单锚张纲张网(帆式张网)、拖网及其他未列举海洋捕捞作业休渔时间是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原则上是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法律依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1年浙江省海洋休渔禁渔的通告》 二、休渔时间 (一)单船桁杆拖网(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二)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三)单锚张纲张网(帆式张网)、拖网及其他未列举海洋捕捞作业休渔时间均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四)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原则上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确需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提前结束休渔的,应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同意。(五)捕捞许可证核定两种作业类型或一种作业类型两种作业方式的,只要其中一个作业仍处于休渔期内,则该捕捞渔船仍要进行休渔。不得在休渔期间实施作业变更(变更为休渔时间一致或更长的作业除外)。(六)钓具渔船要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渔获物应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定点上岸渔港上岸,并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七)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所属船籍港休渔,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须经休渔地和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经设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确认。外省籍渔船来我省休渔或我省渔船跨省去外地休渔的,须经休渔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后方可休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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