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员工哺乳期相关规定 |
释义 | 员工哺乳期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 3、乳母禁忌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关于产假的规定具体如下: 1、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享有的权益具体如下: 1、孕期产前检查请假视作正常出勤; 2、依法享有产假、哺乳假,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3、劳动合同期满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哺乳期结束; 4、用人单位裁员,三期女职工不得作为裁员的对象; 5、不得以无过失性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无法胜任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 6、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减轻工作量; 7、怀孕7个月以上或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8、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其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哺乳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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