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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抵押的闲置土地要怎样收回
释义
    被抵押的闲置土地如何收回
    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按照上述规定,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并同时抄送相关抵押权人。这里有个顺序,即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优先于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由于处置闲置土地是《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赋予的,人民法院在执行公务时同样应遵守。
    建议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和理由,请求人民法院退回相关法律文书(如协助执行申请)。需要强调的是,国土资源部门作出上述处理,需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当事人的相关情形,不得违反比例原则和公平原则。
    一、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的手续是怎样的
    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流程:1、申请和报批。出让土地申请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报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审查。2、分类确定办理方式。根据审查结果,分别按以下两类情形办理:(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重新公开供应。土地使用权收回时,应当对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补偿金额根据余期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法规、行政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经出让方(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对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年期、出让金额等进行相应调整,重新核定。3、确定出让年限。出让年限应根据下列两类情况具体确定:(1)城市规划对土地使用有特殊限制或土地使用者有特殊要求的,土地使用年限可以按照原用途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甚至更短期限确定;(2)没有特殊限制的,为便于土地利用,一般情况下都应当按照新的土地用途重新核定土地使用年限,但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土地出让年限。4、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用途和出让年限确定后,可根据新旧土地用途、出让年限和批准时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具体可按下式确定: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5、签订出让合同。原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6、补缴出让金,办理土地登记。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国有划拨土地转让可以吗
    国有划拨土地可以依法转让,但必须要经过人民政府的批准以后才能转让,依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恐怕还得向政府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要不然的话,将来也没有办法在国土部门完成对土地使用证的过户,这样一来转让行为就彻底是无效的。
    可以,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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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9: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