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包工头跑路时,农民工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向总承包方或者业主索要劳务债款。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当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如果总承包方在违法分包的行为,农民工可以要求总承包方支付工资。如果因为业主未结清工程款,导致包工头跑路的,业主应该先行垫付农民工的工资。因此,包工头跑路时,农民工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向总承包方或者业主索要工资。 法律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