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二卖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房二卖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和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在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并要求卖方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以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一、一房二卖该如何处理 处理一房二卖的方法有: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和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在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以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二、一房两卖最后总房子归谁 一房两卖最后房子归谁,应在两份合同均有效,买受人都要求履行合同的情形下,根据以下顺序确定: 1、是否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2、是否合法占有房屋; 3、订立买卖合同的先后顺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一房两卖怎么赔偿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一房两卖的两个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如果在这两个合同中,实现了一个,当然导致另一个合同无法履行。此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与房屋的出卖人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其利息,有损失的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另外,受损害一方的合同当事人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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