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所需材料: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房屋产权转移预告登记房屋,可以办理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4)房屋产权证或房屋产权转移预告登记证明原件;(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约定原件(抵押合同中有约定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