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广东省疫情期间的劳动者工资问题按照以下标准处理: 1、对于春节延长假期减,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2、企业延迟复工期间,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企业在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厅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置导则》 一、准确解读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 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企业按照原工资计发方式支付职工工资,并不得强制职工休带薪年休假 二、准确解读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 2月3日至9日延迟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延迟复工期间,企业不得强制职工休带薪年休假。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