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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判定是否符合法定岗位性质
释义
    因为劳动合同法未具体列举允许使用劳务派遣的岗位范围,《实施条例(草案)》尽管部分克服了因立法采用原则性规定而带来的不确定性,但是其解释仍然比较原则,除了临时性6个月的期限容易判断之外,是否符合辅助性、替代性实际上只有根据具体用工单位的具体岗位才能做出判断。但是对岗位合法性的判断,如果完全由劳动行政部门来完成,显然不可能。笔者认为,为尽快消除岗位是否合法的不确定性,应建立确认劳务派遣岗位合法性的制度。
    1.实行劳务派遣备案制度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应该将被派遣劳动者情况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行政部门应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如果认为不妥当的,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及时纠正。在这方面,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该负有更大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在审查备案时,应听取被派遣劳动者的意见。目前,我国劳务派遣已经实施备案,但监督并未到位。
    2.赋予被派遣劳动者异议权
    如果劳动者甲以被派遣劳动者身份到某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认为属于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而劳动者认为不属于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应赋予被派遣劳动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权。但为了尽早稳定劳动关系,应对劳动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期限加以限定。超过期限提出异议的,一般不应准许。建议该期限一年为限。
    对备案后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或劳动者提出异议的,应及时进行审查。对审查结果有不同意见,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吉林市北城劳务派遣单位需要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吗
    1、不管是吉林市北城、还是其他地区的劳务派遣单位都需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派遣单位还需要将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者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3、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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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9:5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