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杭温高铁永嘉段建设工程 2、104国道西过境永嘉段改建工程 3、S333(49省道)永嘉桥下至桥头段改建工程 4、安吉至洞头公路永嘉巽宅至桥下段工程 5、珍上线黄村至水岩段改建工工程(朱垟至廊下段) 6、云岭至鹤盛公路工程 7、张溪至岩坦农村公路工程 8、西岙至东岸隧道工程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第一条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