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依据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版权局负责北京市的作品自愿登记工作。承办部门是版权行政管理处。 二、作品自愿登记程序 (1)、登记主体: 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个人;北京地区的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外资与三资企业除外) (2)、登记程序: 由作者本人或单位受托者将相关材料送至北京市版权局,填写登记表与保证书,经审核,如无异议,一个月内办理登记,并颁发作品登记证。 (3)、提供材料: 个人: 1、身份证、工作证原件与复印件; 2、办理作品自愿登记手续申请书;(参考附件:《作品自愿登记个人申请书》) 3、作品说明:简述作品内容与创作过程;(参考附件:《个人作品自愿登记说明书样本》) 4、作品原件与复制件; 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 1、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 2、申请书(参考附件:《作品自愿登记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书》)与作品说明;(参考附件:《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自愿登记说明书样本》) 3、委托书; 4、受托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原件与复印件; 5、作者的身份证、工作证原件与复印件; 6、作者对版权归属的说明或协议的原件与复印件; 7、作品原件与复制件;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不予登记: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 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撤消登记: 1、登记后发现有第四条规定的情况的; 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 3、申请人申请撤消原作品登记的; 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五、经承办部门审核确认符合登记条件的,填写《作品登记表》并发给《作品登记证》。 六、作品登记和查阅应按法定标准收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