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进行作品自愿登记的方式为:提交作品登记材料。填作品登记表及权利保证书,缴纳作品登记费用;作品登记机关在接到作品登记申请材料后,按规定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一个月,该核查期限自作品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经核查符合作品自愿登记条件的作品,由省版权局发给作品登记证书,并通过有关版权信息刊物及省版权局、省版权保护协会联合设立的网站上予以公告。 法律客观: 一、依据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版权局负责北京市的作品自愿登记工作。承办部门是版权行政管理处。二、作品自愿登记程序;(1)、登记主体: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个人;北京地区的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外资与三资企业除外)(2)、登记程序:由作者本人或单位受托者将相关材料送至北京市版权局,填写登记表与保证书,经审核,如无异议,一个月内办理登记,并颁发作品登记证。(3)、提供材料:个人:1、身份证、工作证原件与复印件;2、办理作品自愿登记手续申请书;(参考附件:《作品自愿登记个人申请书》);3、作品说明:简述作品内容与创作过程;(参考附件:《个人作品自愿登记说明书样本》);4、作品原件与复制件;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1、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2、申请书(参考附件:《作品自愿登记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书》)与作品说明;(参考附件:《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自愿登记说明书样本》);3、委托书;4、受托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原件与复印件;5、作者的身份证、工作证原件与复印件;6、作者对版权归属的说明或协议的原件与复印件;7、作品原件与复制件;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不予登记: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3、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撤消登记:1、登记后发现有第四条规定的情况的;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3、申请人申请撤消原作品登记的;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五、经承办部门审核确认符合登记条件的,填写《作品登记表》并发给《作品登记证》;六、作品登记和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