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梯伤人谁的责任 |
释义 | 如果是因为电梯本身存在质量问题伤人的,则由电梯的生产商承担责任。如果是用于管理使用不当造成电梯伤人的,则由电梯的管理者承担责任,如住宅电梯如果业主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小区的电梯,则发生事故物业服务单位如果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商场电梯伤人的,则由商场的管理者承担责任。 一、低层装电梯立法了么? 关于小区装电梯,有相关法律规定涉及。 首先根据住建部《住宅项目规范》规定,四层楼以上或者超过9米的房子应该设置电梯。按照这一规定,现在给国内的大部分老旧小区都符合标准。但是住建部这个规定只是建议,并不是强制低层必须同意安装电梯。 现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中关于业主表决比例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不一致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表决比例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即业主申请增设电梯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二、物业费物业费与电梯卡绑定是否违法 物业费与电梯卡绑定不算违法。有关物业的相关规定:1、物业公司以不交物业费为由关停电梯,限制业主乘坐电梯,甚至连已交费业主也不能使用电梯,严重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2、业主可以通过业委会与物业协调,也可以向房产局物业管理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消协维权;3、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是合同关系,在享受物业服务后缴纳物业费是住户的义务,住户若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4、部分业主拒缴物业费,主要是认为物业服务差,这需要物业公司与业主及时沟通,并切实履行合同,提高服务质量,尽到应尽的义务,然后据实收取物业费,不能采取要挟的办法收费。 三、大连老楼加装电梯政策 2019年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中指出: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依法合规、保证安全”的原则,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结构、质量安全等符合加装条件的既有住宅可加装电梯。 装电梯须经本单元全体业主同意,并经本栋住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以下简称“三分之二业主同意”); 加装电梯拟占用其他单元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取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加装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日照、采光、通风和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未提出明确反对意见。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业主委员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等作为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辖区城区改造部门可提供实施主体清单供业主参考。 电梯加装后,由本单元业主履行安全监管责任。 相关业主应委托运行管理单位对电梯进行管理,并由运行管理单位与依法取得许可的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电梯使用安全,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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