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纳税人自开票使用规定: (一)用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发票前,检查发票是否有缺号、重号等印制、装订方面错误,经核查无误后方可启用。 (二)使用时票一次性复写,对应项目要填写完整,字迹清楚、真实、准确,并按顺序使用;如填开错误,应完整保存各联次。 (三)严禁私售、涂改、撕毁、转借、代开、填补、变造跳号、单联填开,跨单位、跨发票种类使用和在发票上弄虚作假。 (四)对作废的空白发票,应切角或加盖“作废”戳记。 二、税务窗口代开票规定: (一)税务窗口开票时,应责成开票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付款方注明开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的有效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方可开票。 (二)对应税项目,应在发票上注明税票号码、已征税款,在税票上注明相应的发票字轨号码。 (三)属于免税的,应在发票上加盖“免税”戳记。 (四)有证经营的,应在所开发票上注明有关证件名称及编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