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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涨价有什么条件
释义
    合同涨价的条件:
    1、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违约方应当承担不利价格。逾期交付标的物的,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
    2、价格下跌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执行;
    3、价格下跌时,按原价执行。除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外,任何一方不得按合同约定履行。
    对于不属于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商品,无论当事人是否违约,都应按原价执行,不得按新价执行。此时,当事人也可以协商一致,改变原价;但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按新价履行。或要求对方履行。
    一、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二、合同签订后修改是否有效
    合同签订后修改是否有效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1、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为了己方利益,采取非法手段控制他人、盗窃合同进行合同修改或伪造的,合同修改部分无效,维持原合同约定内容;
    2、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想进行合同修改的,必须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或在原合同相应条款作修改或补充,并在修改地方加盖双方公章(个人手印)即有效;
    3、若只有口头答应但没有对合同做修改或者没有在任何一处有修改变动的地方盖章(手印)视为无效,合同维持原有内容继续生效。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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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2:25:06